《临时约法》和美国1787年宪法都是本国宪政史上的里程碑,如果从制定过程、实施条件、执行情况和主要特点来看,《临时约法》都比美国1787年宪法具有更多的历史局限。这引发我们的思考:如果《临时约法》比美国1787年宪法更为进步,那为什么1787年宪法得以在美国长期推行,给美国带来稳定和繁荣,而《临时约法》施行不久就被肆意践踏,最终几乎成为一张废纸,此后的近代中国却不断走向动荡和贫弱呢?

美国的政体模式一直以来都为近代先进的中国人所仰慕和效仿。早在1894年成立兴中会时,孙中山就提出了“创立合众政府”一说,这其实特指美国式的共和政体。武昌起义后,各省代表通过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明确规定实行总统制,1912年成立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就是按照这一法案运作的。当年3月8日,参议员全体议员表决,正式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并宣布遵守宪法。为了限制袁志凯的权力,《临时约法》骤然改变总统制实行责任内阁制,对总统的权力作了严格限制。革命党人如此做法确有其苦衷,但问题是,当革命党人比较信任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便实行总统制,而革命党人不信任的袁世凯接替时,便由总统制仓促更换为责任内阁制,这就是《临时约法》广受诟病的“因人设法”行为。这种行为“虽然意在保护革命成果,却首开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之风。这种欠明智的做法使《临时约法》的制定工作走上一条非理性的道路,根本上违背了宪政原则,违反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的宪政本意,对此后北洋军阀视宪法为儿戏起到不好的示例作用”。美国选择了总统制,历200余年未曾变化。而中国民国创立仅3个月,政体却发生了如此重大变化,这不利于长期稳定的新体制,背离了法治和宪政精神。

同时,由于《临时约法》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其政体模式和制衡机制出现了重大调整,特别是内阁国务员拥有“副署”权,这使内阁成为掌握实权的行政主体。……实际上,《临时约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既非内阁制,亦非总统制,是一种“非驴非马,畸形的政治体制”。这样就形成了行政权的二元制格局,总统和内阁责权不清,政出多门,终致政治风波,民初“府院之争”便是典型表现。且约法并没有赋予独立的司法审查权,因此这些争端又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既然宪政的框架无法解决民初政争,恐怖和暴力等宪政毒瘤开始充斥民初政坛。反观美国1787年宪法,总统权力固然较大,但却避免了纷争,且美国总统的权力还受到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制约,建立起一种责权明确的政治体制,形成宪政所必需的积极有效的制衡机制,保证了宪法的实施。

……《临时约法》制定者主要是接受了西方思想的资产阶级革命青年。这些人有革命的热情,有向西方学习的强烈愿望,在制定约法时意见往往“高度一致”,由此固然能够制定出一部足够民主的资产阶级宪法,但其制定人员却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事实上,当时中国的立宪派、旧官僚、大地主、旧式知识分子、乡绅、农民、工人等的利益和要求在约法中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尤其是袁世凯的势力未能参与约法的制定,因此他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便不遗余力地破坏约法。如果当时能让袁世凯的势力参与到约法的制定中,尽管增加了立法的难度,但袁世凯也就就有了一定的遵守约法的动力,从而将其引入法治轨道,这不失为明智之举。

……美国1787年宪法是符合美国的,而《临时约法》基本上属于西方的“舶来品”,严重不适应当时中国国情,当时中国社会还不足以支撑起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大厦。……在中国这样一个两千多年专制的国度,实施宪政本不能一蹴而就,应该有一个理性的渐进的实施方案。

虽然《临时约法》有一定的局限与不足,但这丝毫不能掩盖它璀璨的光芒。《临时约法》的颁布犹如一声惊雷,将更多的中国人从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的泥淖中惊醒,吹来了民主与宪政的春风。这是一部影响中国政坛长达数年的宪法巨制,其对中国民主政治意识和民主素养的提高起了重大推动作用。

(本文节选自2011年9月《历史教学》,作者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