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师范生的违约权力何在?
首届免费师范生已步入就业签约季节。各校统计情况显示,大部分已签约,毕业前还未能签约的将回生源地被分配到师资紧缺的地区任教,但还会有一些学生,鉴于 各种各样的原因将要选择违约。北师大校长钟秉林也明确表态说,应该有一个退出机制,让那些不适合的或不合格的退出来。教育部长也说过正在研究退出的办法。
在正常的退出机制出台之前,免费师范生要退出,只能走违约的路子。《免费师范生协议书》约定:未按规定从事教育工作的要退还已免除的费用,并交纳该费用 50%的违约金,公布违约记录,计入档案。违约的代价是很沉重的。惩罚措施是否合情合法暂不计较。那些不能通过被教育厅认定为“确有特殊情况”而又不能履约的学生,只能付出这样的代价选择违约。不能履行协议,承担议定的违约责任选择违约,这是公民法定的基本权力。可是这个法定的基本权利也被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地剥夺了。
多数省份教育厅公布的履约管理办法规定是可以违约的,办理违约的程序是,由学生提出违约申请,培养学校签署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然后缴款办理违约。 华东师大校长就明确地表示,学校无权受理违约,学校不愿意签署意见,省厅自然推脱不予办理。假设退一步学校通过了,省厅也未必能审核同意。违约本来是单方 面的选择,是无须对方同意的。对方只有依照协议追诉违约责任的权力。如果经对方审核同意了,就是“经协商解除协议”而非单方面违约了。有的省份甚至以“教育部要求免费师范生要认真履行协议”为托辞,规定一般不允许违约。
法大乎?权大乎?
如果这只是一个个例,个别行政官员没有起码的法律常识,善良的草民还是可以理解和原谅的。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指导下,各省教育厅和六所部属师范大学联合实施,实施于数以万记的年青学子的公众政策,善良的草民不能理解了。 如果学生依法退款违约无门,直接走人,是不是要判刑入狱呢?那小部分不适合教育、有研究潜质、志愿科研报国的年青学子,情何以堪啊。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中规定在毕业前和十年的服务期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的做法也一样值得商榷,这样的规定已经有侵犯其受教育权的嫌疑了。说到底,我 们只不过是免除了这部分师范生仅四年的学杂费用,却要求十年这么高的回报,是很不对等的。而合同法也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总额的20%,1.5倍的赔偿同样 也没有依据。如果真有师范生起诉教委,结果如何还很难讲。